关于南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设备采购项目
(NNPZ2016-ZC214-215)招标文件更正公告(一)
各投标人:
南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设备采购项目(NNPZ2016-ZC214-215)项目的招标文件中的部分事项或采购需求发生变化,现作如下更正:
1、原招标文件中第二章、货物需求一览表中凡是带有“※”和“*”的统一修改为“★”。
2、原招标文件中第6页、2、呼吸机、1.2 “显示屏:5.6英寸TFT彩色液晶屏”更正为:“显示屏:≥5.6英寸TFT彩色液晶屏。”
3、原招标文件中第11页、9、呼吸机、2.10 “内置电池≥8小时”更正为:“内置电池持续工作时间≥8小时。”
4、原招标文件中第33页、20.1(6)“投标人未能按本章第13.4项的要求出具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证明的”更正为:“投标人未能按本章第13.2项的要求出具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证明的。”
5、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银行账号为:8000947765666619559。
6、原招标文件中第25页、7.2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,以书面形式答复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,并将不包含问题来源的澄清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,除书面澄清以外的其他澄清方式及澄清内容均无效;同时,采购代理机构在本章第2.1项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。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日,则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。”更正为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,将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在本章第2.1项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。从更正公告发布之日起,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更正公告。投标人未及时关注在网站上发布的更正公告造成的损失,由投标人自行负责。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日,则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。”
7、原招标文件中第26页、7.3“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修改的,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,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;同时,采购代理机构在本章第2.1项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。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日,则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。”更正为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修改的,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,在本章第2.1项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。从更正公告发布之日起,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更正公告。投标人未及时关注在网站上发布的更正公告造成的损失,由投标人自行负责。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日,则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。”
8、原招标文件中第26页、7.4“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,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,但至少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三日前,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。同时,采购代理机构在本章第2.1项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。”更正为“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,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,但至少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三日前,将变更时间在本章第2.1项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。”
其他内容不变。
特此公告
南宁品正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
2016年10月18日